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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规定父母应制止未成年人早恋行为

Public qooboo 写于 2009-08-22

 
 
  哈尔滨新闻网讯 据黑龙江新闻网报道 20日下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黑龙江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条例》中将早恋行为列为家庭保护内容,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对未成人的早恋行为要进行批评、教育、制止和矫正。
 
  在家庭保护方面,《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父母或者监护人不得遗弃、歧视未成年子女,更不得对其进行打骂、体罚和虐待,迫使辍学务工、经商或者外出乞讨、强迫订婚、换亲或者早婚。
 
  《条例》要求在职教师不得有偿补课,不得开办、推荐课外辅导班或者在课外辅导班授课。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予以监督检查,并公布举报电话。
 
  在社会保护方面,《条例》新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于未成年人的食品、药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生产、销售及游乐设施的使用加强监管,保证未成年人安全和健康的规定。同时要求不得在学校周边50米范围内向未成年学生流动销售商品。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销售彩票和兑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入标志。
 
  《条例》还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中小学校校舍进行至少一次的安全检查。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开展法制教育,并保证课时。

类别:中小学教育 | 标签: 中小学教育  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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