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人申请,并填写《生育一孩申请表》(必须钢笔填写); 二、夫妻双方必须到街道办事处、区、县(市)计划生育学校参加新婚和优生优育知识培训,领取结业证; 三、夫妻双方所在村(居)委会或单位在《生育一孩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计生办公章;(男方单位必须签署如下意见: XX 同志,系初婚未生育,未领养过小孩,同意生育计划内一胎) 四、申请人携以下证明、证件,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批: 1 、双方身份证 2 、双方户口簿 3 、结婚证 4 、结业证 5 、妇幼保健手册(户口所在地妇幼保健院办理) 6 、生育一孩申请表 7 、夫妻双人照一张; 五、街道办事处一孩生育证审批小组核实证明、证件后,符合要求的发给《一孩生育证》。
父母双方均为本市居民的新生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外省市妇女与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结婚,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可以在父亲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登记常住户口。此类户口由公安派出所审核后办理出生登记。需审核的证明材料如下: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 非婚生婴儿随母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产前医院检查证明及复印件,随父申报常住户口提供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