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家庭日记:
日记分类: 常用标签:

计划生育限制与处罚

Public qooboo 写于 2008-05-05

 
 

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不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而怀孕 ,必须限期终止妊娠;逾期不终止妊娠的,从怀孕之月起逐月按一定比例预收社会抚育费,并可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可提请当地工商行
政管理机关暂扣营业执照,直至其终止妊娠。终止妊娠后,应退还预收的社会抚育费,取消经济限制,对个体工商户发还营业执照。

二、社会抚育费征收标准为:

(一)已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不符合《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怀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向夫妻双方征收社会抚育费各500元。

(二)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应给予批评教育,征收5000元至5万元;对超计划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征收2万元至10万元。

(三)对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坚持超计划生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加重处理的,可在第(二)项规定的的标准上增加1倍征收。

(四)对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征收2000元至1万元;对非婚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按超计划生育加重处理。

三、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超计划生育的,超生夫妻本人及其超生子女的户口不予安排进京。

四、收养子女,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在民政部门办理登记,不符合规定收养子女的,视为超计划生育,按本办法规定处理。

五、对超计划生育的夫妻,追回双方依照《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规定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的一切优待和奖励。

六、对拒不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和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规定,出现超计划生育的单位,当年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单位,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规定处理,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类别:家 ๑۩۞۩๑ | 标签: 户口  政策   | 宝宝:qooboo


1 条评论
EMMA [2008-08-29 22:06:20]
Thumb

还是只生一个好 就是感觉到一个孩子多少有些遗憾

添加评论